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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北京市运管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十六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2/31

  为了确保本市适用车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

台,避免年底前集中安装给企业、车主带来不便,特提示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属于适用《办法》的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原则上不予年审。确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提交安装承诺书并转监管科室备案登记,同时年审有效期签至2015年12月31日!


  对拥有50辆及以上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下同)的普通货运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办法》关于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有关要求,必须完成平台建设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新装或改装!


  1、适用车辆是什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


  2、谁来管?哪三家?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3、平台终端要过检!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4、必须要有平台!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5、新建变更平台必须重新审查!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运营商必须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7、哪类车必须前装?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8、一套设备多种功能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同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与《汽车行驶记录仪》两项标准的要求。形成一套设备多种功能,尽可能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9、监控人员怎么配备?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10、个体车、小型企业谁来监控?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11、监控什么?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的要求。


  12、谁来分析处理监控信息?数据保存多久?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13、运营商的服务责任是什么?


  第二十九 卫星定位条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14、目的:促进行业水平总体提高。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新增运力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企业能否借助动态监督系统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将直接关系到其长远发展。例如,规定将动态监控工作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15、法律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1)不发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2)问题严重罚3000-8000!


  第三十六条


  ①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②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罚率低于90%的;


  ③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3)不在线罚800!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800元罚款。


  (4)恶意的罚2000-5000!


  第三十八条


  ①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②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6、规定安装期限!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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